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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報作業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.本會依農糧署來文,於每年1月先行公告申報、補申報期限及地點。逾補申報期限者,不再受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理種稻申報。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.種稻及輪作、休耕面積應合併申報,並以戶長名義在戶籍所在地之公所辦理,以避免重複申報。申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報時應檢附土地所有權狀(正本)或3個月內申請之土地登記謄本、戶口名簿(正本)、戶長農會存摺及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印章。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.如實際種植情形有變更時,應於申報三十日內向申報單位申請更正,否則如被查獲有申報不實(符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)情事,當期不予發給輪作獎勵或休耕直接給付,以繳交公糧稻穀者應繳回溢領之公糧稻穀價差,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並接受停止一期辦理各項保價收購及輪作、休耕之資格。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.申報之土地非直系親屬所有者,應提出土地所有權人之委託耕作協議,委由耕作人在戶籍所在地之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農會辦理代耕登記及申報,土地所有權人不得重複申報。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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